庆高新管发〔2016〕6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365备用主页器管委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2016年第4次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4月5日
365备用主页器管委会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365备用主页器(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投资领域,推动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创新创业快速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高新区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于高新区石油化工、汽车及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新兴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关键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主要设立领域: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投资基金来源为财政出资,由高新区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投资基金设立理事会,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理事长,财政局、经济科技发展局、有关产业局、园区载体负责人及业内专家为理事,负责决策投资基金的资金规模、投向、出资方式、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理事会日常管理、协调等事务性工作。
高新区有关产业局、园区载体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局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履行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授权大庆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产投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履行基金管理职责。高新区经济科技发展局作为高新区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产投公司的经营管理。产投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参股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二)对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及时拨付投资基金;
(三)代表高新区财政局对子基金或参股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四)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投资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由产投公司存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投资基金收益上缴国库,由高新区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投资基金规模。
第八条 高新区财政局向产投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以投资基金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确定,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九条 产投公司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投资基金可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运作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对子基金或参股企业一般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投资企业;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时,其出资额度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额度的20%。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子基金应在高新区注册,且直接投资于高新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的70%。
投资基金对子基金投资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的投资程序
(一)直接投资的程序
1.产投公司汇总有关产业局、园区载体的项目备选库和基金使用计划并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2.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单位、园区载体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理事会办公室针对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提出投资基金出资计划方案,报理事会进行投资决策;
4.由理事会办公室按照决策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二)设立子基金的程序
1.产投公司汇总有关产业局、园区载体的基金使用计划,根据基金使用计划,协商、洽谈、筛选子基金设立合作单位,并对拟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2.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单位、园区载体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子基金设立建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理事会办公室针对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决策;
4.由理事会办公室按照决策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确定一家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须无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责的不良记录。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的出资额应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
第十五条 产投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手续的;
(二)投资基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或参股企业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交易等方式实施退出。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发挥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对投资基金应获得的收益可适当让利给其他投资者,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在6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投资基金原始出资额确定;6年以上8以内的,转让价格为投资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6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超过8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产投公司选择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的管理机构选择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十九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司法机关追责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高新区财政局、产投公司报送季度投资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投资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产投公司要加强投资监管,防范财务风险。每季度向理事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投资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投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产投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产投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产投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投资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参股企业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投公司、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基金与国家、省、市财政资金共同参股企业或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冲突时,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经济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