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经2017年第2次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2月28日
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24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庆政发〔2012〕46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庆政发〔2006〕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大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庆政规〔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管辖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管理,统一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3)遵从领导,及时响应。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及时有效做出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职责分工,综合采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以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主任颜祥森兼任;副总指挥由管委会相关副主任兼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管委会党工委办公室、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经济科技发展局(工信、农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卫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及各重点排污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环保科,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规划建设局局长助理担任;督查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2 职责分工
2.2.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通知,组织辖区实施以下工作。
(1)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总指挥负责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备案;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3)根据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通知,及时发布三级、二级、一级预警工作。
(4)负责及时传达、报送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排污企业发出应急通知(预),通报提前按照预警等级和各自职责做好应对准备。
(5)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预案启动及应急响应措施检查落实情况,于每日15时前报送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报送应急指挥部。
(6)根据预警通知和督查组汇总内容,组织管委会宣传部门及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益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必要时可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设专栏,根据预警情况,科学引导公众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整合相关成员单位网络媒体公众号资源,扩大发布范围,同步发声,答疑解惑。
(7)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职责
负责在启动预警后,对各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排污单位执行预案情况和应对效果进行实地督办,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督查重点包括:
(1)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及具体应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2)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及在本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情况。
(3)各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编制、启动及应急限产、停产、减排等措施执行情况。
2.2.4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委备案。
(1)高新区应急办
督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并进行备案;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应急演练工作。
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批准的预警等级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抽调人员参加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规划建设局
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状况,及时向应急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组织重点排污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进行备案;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重点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对煤、渣、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3)经济科技发展局(工信、农业)
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在预警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要求,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梯次限产、停产,并向社会公布;负责牵头组织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燃煤企业综合大检查活动,严格控制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重点加强冬季煤炭质量监管工作;负责秸秆禁烧和限烧工作,重点防范春、秋两季秸秆露天焚烧;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4)城市管理局
负责提高道路清扫、洒水(冬季除外,其他季节根据气象条件确定)的时间和频次,重点加强春季道路扬尘防范工作;负责适时组织开展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低温供暖;负责对露天烧烤及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焚烧行为的监督管理。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6)高新区道路运输管理站
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负责查处不符合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
(7)政法和社会事业局
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条件下辖区各医院医疗准备和救援工作。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下的安全生产督导工作。
(9)财政局
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
(10)高新区公安分局
负责落实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相应的车辆禁行措施,对违章车辆进行查处;负责落实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11)管委会党工委办公室
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区内外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舆情导控,根据预警情况,科学引导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2)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
负责本园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园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高新区应急预案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响应预案涉及到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13)各重点排污企业
各重点排污企业负责建立本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实施高新区应急预案、各相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及各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任务和措施。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大于300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大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级别,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Ⅰ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3.2 预警分级标准
持续出现3小时重度污染(200<AQI≤300)且AQI呈现上升趋势,并达到以下条件时,分别执行相应预警标准。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未来24小时(含)以上持续出现重度污染(200<AQI≤300);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未来48小时(含)以上持续出现重度污染(200<AQI≤300);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未来48小时(含)以上持续出现严重污染(AQI>300);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未来72小时(含)以上持续出现严重污染(AQI>300)或AQI达到5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
3.3 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1)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程序发布预警后,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发出应急通知(预),同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
(2)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信息。
3.4 预警信息要求
3.4.1 预警信息宣传
(1)Ⅳ级预警(蓝色预警)、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公益显示屏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要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在采取Ⅳ(蓝色)、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保障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预警时,启动四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根据辖区大气颗粒物污染特征及源解析结果显示,主要从燃煤源、机动车源、工业污染源、土壤尘和扬尘源、生物质燃烧源的控制上提出了针对性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可根据不同季节源解析结果适时调整工作重点。
4.2.1 四级应急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措施为建议性措施,具体为: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2 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4.2.2.1 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2.2 强制性措施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同时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调整情况,确保根据预警指令随时调整应对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落实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预案启动情况(明确接到通知时间、预案启动时间,以及会议研究、传达动员、人力投入、设备调集、督办检查等细节),细化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限产减排措施和效果,查处违法行为数量等)。
(1)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落实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
(1)监督职责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工业企业对煤、渣、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3)加强施工工地扬尘规范化管理;监督中心城区内停止土石方施工、道路挖掘施工和拆除工地施工(应急抢险除外)。
(4)加大对露天烧烤行为及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焚烧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加道路机械化吸扫频次1次,增加道路洒水频次1次(冬季除外,其他季节根据气象条件确定)。
(5)监督秸秆禁烧和限烧工作。
(6)加强对违反现行车辆通行政策及车辆环保通行政策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7)加强公交运力保障;严查不符合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
4.2.3 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4.2.3.1 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减少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倡导公众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建议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2.3.2 强制性措施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同时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调整情况,确保根据预警指令随时调整应对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落实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预案启动情况(明确接到通知时间、预案启动时间,以及会议研究、传达动员、人力投入、设备调集、督办检查等细节),细化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限产减排措施和效果,查处违法行为数量等)。
(1)通知幼儿园及中小学停止课间操、体育课、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落实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牵头组织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煤炭市场综合大检查活动,从严查处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3)监督职责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工业企业对煤、渣、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4)依法从严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5)加强施工工地扬尘规范化管理;监督辖区内停止土石方施工、道路挖掘施工和拆除工地施工(应急抢险除外)。
(6)加大对露天烧烤行为及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焚烧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加道路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增加道路洒水频次2次(冬季除外,其他季节根据气象条件确定);组织开展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昼间低温供暖。
(7)监督实施辖区区域内秸秆禁烧。
(8)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辖区内全天禁止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及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通行;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并严查未按公告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9)加强公交运力保障,严查不符合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
4.2.4 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4.2.4.1 建议性措施
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建议性措施:
(1)建议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使用。
(2)建议公众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4.2.4.2 强制性措施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同时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调整情况,确保根据预警指令随时调整应对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落实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预案启动情况(明确接到通知时间、预案启动时间,以及会议研究、传达动员、人力投入、设备调集、督办检查等细节),细化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限产减排措施和效果,查处违法行为数量等)。
(1)通知幼儿园及中小学停课,其中前一日22时前发布预警并维持到22时后的,或者前一日22时后至当日上课前,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上课后发布预警的,不停课,但停止户外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2)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落实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牵头组织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煤炭市场综合大检查活动,从严查处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3)监督职责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工业企业对煤、渣、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会同市公安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4)依法从严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5)加强施工工地扬尘规范化管理;监督辖区内停止土石方施工、道路挖掘施工和拆除工地施工(应急抢险除外)。
(6)加大对露天烧烤行为及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焚烧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加道路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增加道路洒水频次2次(冬季除外,其他季节根据气象条件确定);组织开展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7)组织实施辖区区域内秸秆禁烧。
(8) 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辖区区域内全天禁止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及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通行,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新能源或清洁燃料汽车出外);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并严查未按公告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9)加强公交运力保障,严查不符合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
4.3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预警期间,应急指挥部督查组每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应急演练,以检验和提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组织指挥能力和配合协作能力,对演练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5.2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成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实现各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邮箱、QQ或微信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5.3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所称空气质量指数(AQI),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数据。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2)本预案由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