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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庆高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庆高新管规〔2017〕2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经2017年第8次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高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5月12日   


 

大庆高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及《大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庆政规〔2017〕2号),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会议、市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建立园区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高新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高新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高新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已开展的土壤有关调查基础上,以汽车制造厂、新材料应用、化工有限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对已经形成的污染,深入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控制新增污染。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2017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2020年底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基本满足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依托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

(二)严格执法,加强重点区域及行业污染监管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以汽车制造、新材料应用、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工业用地分类管理,保障环境安全

1.划定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土壤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按照省、市要求时限完成,并按规定上报。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土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到2020年底前,完成园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按规定上报。(规划建设局、经济科技发展局牵头,国土分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实行严格保护。严格控制新建化工等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项目。(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配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规划建设牵头,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参与)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宏伟、兴化、林源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规划建设局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分局牵头,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分局配合)

2.落实监管责任。城乡规划分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分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分工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牵头,规划建设局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牵头,公安分局、经济科技发展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规划建设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危险废物处置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经济科技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牵头,城乡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高新区农场配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底前,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规划建设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以汽车制造、新材料应用、化工等企业污染物排放中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的处理及排放。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建设项目。全面整治工业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减少生活污染。建立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国土分局配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宏伟、兴化、林源园区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各相关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规划建设局牵头,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通过治理修复技术的应用推广,到2020年底,完成受污染土地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导检查。(规划建设局牵头,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八)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规划建设局牵头,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九)发挥园区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园区主导。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各园区及相关管理载体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创业广场等部门配合)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有序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经济科技发展局牵头,规划建设局配合)

3.加强社会监督。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定期公布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规划建设局牵头,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4.开展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规划建设局牵头,管委会党工委办公室、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等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主体责任。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及相关管理载体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建设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高新区管委会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规划建设局牵头,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人事劳动局、纪检监察审计局配合)

 

附件:高新区首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附件

 

高新区首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