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包人徐闯,明知承包人不具备拆除资质和相应安全保障,擅自将拆除作业发包给任天强,未尽到选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决定由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拆除作业组织者任天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下,不得承包具备危险性的拆除业务。
(二)发包人徐闯,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尽到选任义务,拒绝将拆除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将拆除作业装修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大庆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联合调查组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