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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庆人社发〔2015〕29号)

 时间:2015年07月10日 

  关于印发《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庆人社发〔2015〕29号)

 

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创业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创业者是指我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第二章 组建方式、条件及功能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组建方式。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创业园、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工业集中区、较大规模旧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创业者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新建立的孵化基地。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为入孵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有与基地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创业孵化基地分为生产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其他类型。

 

  1、生产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小微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户,各创业实体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00人以上。

 

  3、门面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各创业实体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商品零售、社区服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20人以上。

 

  4、市场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店面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各创业实体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60家,带动就业300人以上。

 

  5、其他类型的孵化基地标准为:具有一定基地面积,为留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孵化器,带动农民致富的特色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复转军人、残疾人创业的场所,具有一定入驻数量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在50人以上。

 

  (三)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基础配套设施,孵化成功率(稳定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提供法律咨询、业务评估、市场策划等服务;

 

  (四)积极帮助创业实体争取资金和融资支持,对接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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