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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庆市委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项目发展的意见

 来源:(管委会、党工委办公室) 时间:2017年09月15日 

                                      (2017年9月6日) 

  为加快产业项目引进和培育,鼓励化工、汽车及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互联网+”、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打造更加开放公平、务实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转型发展全面振兴,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投产当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3%贴息;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给予4%贴息;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5%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投产当年对利用自有资金部分给予3%补助;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给予4%补助;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5%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并且次年仍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每户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央企业等企业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总部以及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对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民营企业,且当年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5.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科研院所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省级)奖励。对新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成果转化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设备节能改造的超2000吨标准煤(含)耗能工业企业,年新实现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不与省里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7.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总集成总承包、融资租赁等服务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其中服务业收入占比超过25%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鼓励企业打造品牌。对首次获“中国地理标识”“黑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9.支持双创平台建设。对当年新晋省级创新创业基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给予主办机构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入驻企业户数50%以上的省市级创新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支持“滚动孵化”,对当年孵化毕业迁出基地独立经营企业达到5户以上的创新创业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大人才保障力度 
  10.支持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全职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企业每引进1人,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每月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奖励企业高管。对于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2.发挥产业基金作用。依托产业投资基金以及石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大健康产业、旅游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子基金,以股权等投资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项目引进和培育。对主导产业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招商项目可以通过专门基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实行重点倾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3.设立应急周转资金。设立2亿元企业应急贷款周转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还贷续贷应急问题,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单户企业每年申请贷款周转金不得超过2次。鼓励各县自行设立企业应急贷款周转金,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14.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根据融资情况给予不高于300万元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根据融资情况给予不高于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5.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新引进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决定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16.降低用地成本。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或者先租赁后出让、缩短出让年限等方式灵活提供。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在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企业,待项目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对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50%,一年内缴清。引进的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库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并连续经营的,可以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依法以协议方式办理;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变更相应项目用地性质。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现有闲置及低效用土地新建项目,按规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 
  17.降低园区企业入驻成本。对入驻省级以上园区(含省级园区),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由企业和所在园区按照合同约定由园区代为建设厂房,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为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配套提供“白领公寓”“蓝领公寓”,租金前3年免交、后2年减半收取。(牵头单位: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8.鼓励市场化招商。支持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采取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招商引资和运营产业园区,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委托费用。(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 
  19.奖励产业项目招商者。对完成招商任务有突出贡献、引进重大项目的机关部门或单位予以经费倾斜,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予以行政奖励。把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专业化招商,可以使用租车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招商接待、差旅费予以倾斜保障。(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0.鼓励“飞地经济”合作。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源节约利用,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推进区域协同发展。“飞地经济”项目企业形成的贡献按引资方与项目落地方以1:1比例进行分成,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 
  七、优化投资服务 
  21.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投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依法兑现。(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 
  22.实行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对税收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并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23.提供市民待遇保障。外来投资者和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对本市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24.强化政策执行督办。符合本意见支持条件的企业、项目按合同约定投产达效后,及时、足额兑现政策。加大联合督查力度,定期通报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 
  八、适用原则 
  25.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工商注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机构,不包括农业领域的种养殖企业,工业领域的发电、供热企业,服务业领域的批发零售、餐饮以及房地产开发等企业。 
  26.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依法承担。 
  27.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可以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程序、细化标准,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承担,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