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庆高新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高新管办规〔2017〕2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大庆高新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抓紧整改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大庆高新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3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规〔2017〕9号)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省政府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总体部署,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建立健全权责明晰、主体明确、分工有序、统分结合的双层监管工作机制;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建设、严格负面清单、持续精准监管,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和处置能力;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淘汰机制,推进业务趋同的交易场所有序整合;坚持宁缺毋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做精单体,切实发挥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二、清整范围
辖区内从事股权、商品现货、文化产权、文化艺术品、产权(除文化产权外)、数据、林权、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类别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外地各类交易场所在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2011年经清理整顿验收后保留及2015年以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二)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三)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也无工商营业执照,但擅自开展交易业务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四)其他需纳入清整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三、文件规定及整改标准
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黑金办联发〔2015〕1号、清整联办〔2017〕29号、清整联办〔2017〕30号、清整联办〔2017〕31号、黑政办规〔2017〕23号、庆政办规〔201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一)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