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类交易场所必须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回头看”期间,暂停申报和批设新的各类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按照省市要求,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缺乏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上线的交易品种与当地产业无关、没有现货基础和有效市场需求的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
(三)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四)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也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收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
(五)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六)按照省市要求,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落实适当性标准;交易场所电子化交易系统要统一接入政府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以便实时监测和随机抽查;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并对社会公布;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四、任务分工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对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改规范;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等各类交易场所要及时开展对标自查整改,确保达到政策文件和清理整顿标准要求。
(二)经济科技发展部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沟通和协调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违规交易场所逐一下发整改通知,限制违规业务增量,抓紧整改规范。
(三)经济科技发展部负责协调市人民银行、大庆银监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3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等文件规定,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四)党群工作部、经济科技发展部负责叫停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通过各类广告发布媒介进行的推广活动。
(五)管委会制定《大庆高新区各类交易场所风险防控、风险处置及维稳工作预案》,成立高新区交易场所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经济科技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管委会党工委办公室、财政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等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全面加强违规交易场所及所涉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和稳控工作,强化信访投诉处理,依法处置突发事件。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大庆高新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及时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整改任务。
(二)调查摸底。经济科技发展部要积极配合市金融办,组织完成对所管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
(三)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经济科技发展部牵头,高新区公安分局配合,对拟纳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负责摸底统计,及时上报市金融办。在上报“黑名单”之前,要对交易场所资金、人员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四)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经济科技发展部要积极协调市人民银行、大庆银监分局,对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验收未通过,仍未整改规范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一律停止提供开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对没有获得省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一律停止提供开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